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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emon
工作期間有時因顧客太多及人手不足,原本食飯時間9個字變為半個鐘,甚至曾經連續3日都沒有Lunch時間,但公司卻會說生意額不夠要在5 日內追$50,000元數,否則每位員工扣$800元,經多番理論,最終決定下個月每人扣一個鐘頭OT及沒有補鐘的褔利,而且還有很多理由及藉口扣除人工 所以在多方面壓力低下決定在5月辭工,而本人於5月1日因早上沒有通知公司,到晚上才致電公司負責人辭職, 負責人說將會根據工作守則第一條扣除15天酬金,而我即時尋找查閱工作守則是在一份「EE NEW STAFF TRAINING PROGMME」第6及第7頁內的第一條: 若工作時間無故失蹤半小時以上者,當即時毀約計及被扣除15天酬金作為對公司可能造成之損失賠償 本人曾尋求勞工處協助,勞工處解釋在代理合約已說明我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僱主與僱員關係,所以受不到勞工處法例保障,他解釋此公司訂立這份合約就是想逃避一些法律責任 我返了2個月,每日工作超過11個鐘,三月份沒有勤工而且扣了培訓費$1500,四月份又扣15日人工再加一些理由扣幾佰元,公司出糧也不會準時,說7號但11號才到,而且又得不到勞工處法例保障,這是一個完全走法律隙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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