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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Fineness
-- 發表時間: 2004/09/23 06:15am

子女改從母姓 於法有據◎劉昌崙•陳郁仁(律師)

【讀者來信問】
最近我跟丈夫離婚了,由於丈夫自小孩出生之後,就不聞不問,離婚時就協議由我取得小孩之監護權,但是小孩是跟丈夫的姓,所以一直無法為我娘家方面親屬所接受,請問我可以去將小孩的姓,變更成我的姓嗎?

【解析】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是以子女之姓氏原則上是從父姓,僅於母親方面無其他兄弟之情形時,才能約定子女從母性。


由於夫妻離婚時,縱使由妻取得子女之監護權,然而夫對於子女仍具有父之身分,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是以上開民法規定於離婚後子女之從姓,似仍有適用。


然而夫妻離婚時,由女方獨力撫養子女,子女的姓氏雖致不影響母親對子女的愛,但子女從母姓,對單親媽媽而言是一種支持。是以姓名條例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增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內政部並鑑於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如何受理改姓之疑義,作成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函釋如下:

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

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申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申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

二、又本條款系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是以只須由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提出申請,無須另一方之同意,即可辦理,而且在本條例生效前已離婚但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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